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执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律师行业组织建设、行业自律、促进信息透明对称,推动市场良性竞争,推进律师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律师行业信用信息,是指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原则)
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合法、客观、公正、审慎。信息管理部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管理主体)
上海市律师协会是本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使用等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发布与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的记录、共享和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做到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三)负责建立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对该系统的日常运行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确保信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五条:(系统平台)
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的统一平台,由上海市律师协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该系统负责支撑相应信息事项的记录和提供。该系统中主要信息来源于市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的信息。市公共信用平台、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提供的反映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状况的信息也可以纳入本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信息提供、申报和查询单位的责任)
向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申报信用信息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信息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如伪造、虚构申报信息,将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向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群团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信息查询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第七条:(信息基本分类)
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所包括的信用信息为:
(一)根据信息是否公开分为:公开、有条件公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自愿公开的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公开信息;
(二)根据信息是否需要自主申报分为:自主申报信息与非自主申报信息。市律协对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并有权决定是否将该信息录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是否有条件地予以公开;
(三)根据信息自身属性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与其他信息。
第八条:(公开、不公开、自愿公开信息)
(一)所有基本的信息均在本行业内予以公开;
(二)“表彰信息”、 “律师出版著作”两类信息在信息主体自主申报之后,须经市律协形式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开;
(三) “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代理诉讼类案件情况”、“其他行政处罚”四类信用信息不向社会公开。“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两类信息也不在部门之间予以共享;
(三) “商业评定”不向业内、社会公开,也不在部门之间共享该信息;
(五)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信息暂不公开;
(六) “年度业务数据”类信息由信息主体决定是否同意对社会公开;
(七)其余类别的信用信息均向业内、社会公开,也在部门之间共享。市律协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实际情况变更信用信息的公开范围;
(八)相应行业信用信息的内容、类别、公开方式以《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公开清单》为准(详见附件)。
第九条:(信息基本内容)
(一) 自主申报信息:
1、国内外商业评定:包括商业评定机构名称、评定时间、评定名称;
2、表彰信息:包括受表彰的名称、表彰单位、表彰时间、表彰级别、表彰单位类型、表彰类型;
3、年度业务数据:包括承办案件数量、业务创收等;
4、以律师个人名义所出版的著作(或合著):包括著作名称、文号、发表时间、著作类型(书刊、论文)、发表刊物名称、刊物等级(核心刊物、行业刊物、一般刊物);
5、履行社会责任记录:包括活动名称、参加时间、描述、类型(公共、公益);
6、社会身份记录:包括社会身份、任职单位、起止日期、身份类型(党政、业务研究);
7、律师事务所标志及其他;
(二)基本信息:
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执业许可证号、住所、联络地址、电话、负责人、组织形式、主管机关、批准日期、执业状态、最近一次考核结果、律师名单;
律师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证号、资格证号、首次执业时间、执业范围、执业状态、考核结果。
(三)失信信息:反映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或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但是对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业监管类信息。包括:
1、被行政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被市律协予以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3、被行政机关予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予以撤销的;
5、向市律协提供虚假、伪造的信用信息证明材料,被查证属实的;
6、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7、 其他对执业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构成需要登记为失信信息的情况。
(四)其他信息:
1、专业领域;
2、代理诉讼类案件情况;
3、业务资质;
4、经诉讼或仲裁认定,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
5、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6、行政许可决定;
7、行政许可撤销;
8、律师事务所:律所标志、律所介绍、电话、传真、网站;
9、律师: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学历、照片。
10、其他能够客观反映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情况、业务情况的信息。
第十条:(信息的证明)
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记录应有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市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的证书或文件;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各级行政机关的通报文件;
(四)行业处分决定书;
(五)经媒体披露、投诉举报后,有关部门查实可以认定为信用信息的文书;
(六)其他能够证明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七)如信息主体提供虚假、伪造的信用信息证明材料,一经纪律委员会查实,将被直接登记为负面信用信息主体,承担相应失信责任。
第十一条:(信息记录)
对应予登记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应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职管理信用信息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到律师、律师事务所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已登记的信用信息内容的,应经市律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律协专职管理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禁止归集的信息)
禁止归集律师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第十三条:(评价标准和规范)
上海市律师协会根据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责,结合相关领域的管理实际,制定上海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失信名单)
上海市律师协会将根据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客观需要,对本市有失信情况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建立名录,与律师、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制度有机结合,对名单内律师、律师事务所予以相应的考核打分。该名单将提供市司法局备案。
本市律师行业失信情况的认定标准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失信信息标识)
(一)对信用信息良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绿灯”标识。如果不是直接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失信行为,而是事务所名下律师的失信行为,不影响事务所获得整体无失信“绿灯”标识。但是该事务所页面相应失信律师应被标识失信“黄灯”信号。
(二)对于2年内具有失信信息的律师、对于5年内具有失信信息的律师事务所以“黄灯”标识,并标记相关数量。
第十六条:(激励措施)
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同等条件下,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评各类表彰和奖励等;
(二)优先推荐参加市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三)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中,列为优先推荐选择对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惩戒措施)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失信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律师协会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二) 在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限制已经享受的行业便利化措施;
(四)不作为被推荐对象参评各类表彰、奖励的资格;
(五)不作为推荐对象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活动;
(六)限制参加市律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市律协内部机构、组织的资格;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鼓励信息应用)
鼓励本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开展执业活动中应用律师行业信用信息,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树立本市律师行业的健康形象。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管理中的信息安全职责)
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立律师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明确岗位职责,设定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建立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并长期保存,保障本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信息的保存与删除)
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永久提供查询;
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确定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期限届满,市律协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
信息主体的其他信息查询期限律师事务所为5年、律师以及申请律师实习人员为2年,自该信息主体向市律协申报之日起计算,或者自市律协主动获得该信息之日起计算,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期限届满,市律协应当将该信息从查询界面删除或根据信息主体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保留。
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市信用平台删除本人的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信息。市律协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信息,并告知该信息提供主体。
第二十一条(异议申请)
信息主体认为市律协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所公开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市律协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本所)公开的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本人(本所)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过查询期限仍未删除的。
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
市律协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与信息主体提供的信息确有不一致的,市律协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信息主体。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与信息主体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市律协应当书面告知信息主体。
第二十三条(异议标注)
异议申请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体仍然有异议的,市律协提供信息查询时应当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
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查询单位、市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越权查询信用信息;
(二)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于2017年8月25日经第十届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讯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附件:
律师行业信用信息公开清单
律师事务所
信息分类 | 信息字段 | 业内公开 | 部门共享 | 社会公开 | 信息来源 | |
1. | 基本 信息 | 名称、律所类型、住所、执业许可证号、住所、联络地址、负责人、组织形式、主管机关、行政许可记录、批准日期、首次执业时间、执业状态、最近一次考核结果、律师名单;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市律协 |
2. | 年度考核记录 | 考核单位、考核年度、最近一年考核结果、考核时间、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3. | 年度业务数据 | 由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时自行填报:承办案件数量、法律顾问数量、法律援助数量、公益法律咨询数量、公开裁判文书信息、业务创收; | 公开 | 公开 | 自愿选择是否公开 | 自行 填报 |
4. | 业务资质 | 业务资质名称、颁发机构、颁发时间、有效期;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自行 填报 |
5. | 表彰信息 | 受表彰名称、表彰单位、表彰时间、表彰级别【省部以上单位、市局委办单位、区县】、表彰单位类型【行政类、社会组织、行业内】、表彰类型【社会类、专业类】;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需要进行形式审核 | 市司法局 & 市律协 & 自行填报 |
6. | 商业 评定 | 机构名称、评定时间、评定名称; | 不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自行填报 |
7. | 经诉讼或仲裁认定,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 | 裁判机构、裁判日期、裁判案号、赔偿金额、裁判理由;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裁判机构 |
8. | 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 理赔金额、理赔时间、理赔事由;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市律协 |
9. | 行政处罚(市区两级司法局) | 处罚日期、处罚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机关、执行单位、处罚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10. | 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处罚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机关、执行单位、处罚内容; | 公开 | 公开 | 不公开 | 其他行政机关 |
11. | 行业处分(训诫、通报批评) | 处分日期、处分文号、处分种类、处分依据、处分机关、处分机构、处分内容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市律协 |
12. | 行业处分(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 处分日期、处分文号、处分种类、处分依据、处分机关、处分机构、处分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律协 |
13. | 行政许可决定 | 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14. | 行政许可撤销 | 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15. | 司法建议书 | 内容;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法院 |
16. | 检察建议书 | 内容;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检察院 |
17. | 其他 信息 | 律所标志、电话、传真、网站、民、商、行、刑、其他(参考年度考核数据填报)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自行 填报 |
律师
信息分类 | 信息字段 | 业内公开 | 部门共享 | 社会公开 | 信息来源 | |
1. | 基本 信息 | 姓名、性别、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证号、资格证号、资格证取得时间、首次执业时间、主管机关、执业范围、执业状态、考核结果;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市律协 |
2. | 年度考核情况 | 考核单位、考核年度、最近一年考核结果、考核时间、考核结果: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3. | 年度业务数据 | 由律师年度考核时自行填报:承办案件数量、法律顾问数量、法律援助数量、公益法律咨询数量、业务创收、业务擅长领域; | 公开 | 公开 | 自愿选择是否公开 | 自行 填报 |
4. | 业务资质 | 业务资质名称、颁发机构、颁发时间、有效期;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自行 填报 |
5. | 表彰信息 | 受表彰名称、表彰单位、表彰时间、表彰级别【省部以上单位、市局委办单位、区县】、表彰单位类型【行政类、社会组织、行业内】、表彰类型【社会类、专业类】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需要进行形式审核 | 市司法局 & 市律协 & 自行填报 |
6. | 商业 评定 | 指商业类杂志对律所专业性的评定; 机构名称、评定时间、评定名称 | 不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自行填报 |
7. | 社会 身份 | 任职机构、职务名称、起止时间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自行 填报 |
8. | 经诉讼或仲裁认定,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 | 裁判机构、裁判日期、裁判案号、赔偿金额、裁判理由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裁判机构 |
9. | 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 理赔金额、理赔时间、理赔事由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市律协 |
10. | 出版 著作或合著等 | 著作名称、文号、发表时间、著作类型【书刊、论文】、发表刊物名称、刊物等级【核心刊物、行业刊物、一般刊物】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自行 填报 |
11. | 履行社会责任记录 | 活动名称、参加时间、描述、类型【公共、公益】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自行 填报 |
12. | 行政处罚(市区两级司法局) | 处罚日期、处罚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机关、执行单位、处罚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13. | 党纪处分 | 处罚日期、处罚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机关、执行单位、处罚内容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区司法局 |
14. | 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日期、处罚文号、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机关、执行单位、处罚内容 | 公开 | 公开 | 不公开 | 其他行政机关 |
15. | 行业处分(训诫、通报批评) | 处分日期、处分文号、处分种类、处分依据、处分机关、处分机构、处分内容、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市律协 |
16. | 行业处分(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 | 处分日期、处分文号、处分种类、处分依据、处分机关、处分机构、处分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律协 |
17. | 刑事 处罚 | 涉及罪名、审理机构、判决日期、处罚类型、处罚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法院 |
18. | 行政许可决定(执业经历) | 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19. | 行政许可撤销 | 内容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市司法局 |
20. | 司法建议书 | 内容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法院 |
21. | 检察建议书 | 内容 | 公开 | 不公开 | 不公开 | 检察院 |
22. | 司法处罚 | 处罚时间、处罚机关、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拘留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法院 |
23. | 其他信息 | 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学历、照片、民、商、行、刑、其他(参考年度考核数据填报) | 公开 | 公开 | 公开 | 自行填报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信息分类 | 信息字段 | 业内公开 | 部门共享 | 社会公开 | 信息来源 | |
1. | 基本信息 | 姓名、实习律所、性别、带教律师、民族、政治面貌、学历、执业类别、执业证号、首次执业时间、执业范围、执业状态、实习时间 | 暂不公开 | 暂不公开 | 暂不公开 | 市司法局 & 市律协 |
2. | 考核信息 | 考核时间、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 | 暂不公开 | 暂不公开 | 暂不公开 | 市律协 |